重大隐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3版)(办监督〔2023〕273号)(已作废)
《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842-2025)
4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4.1基础管理
4.1.1 勘察、设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勘察、设计未执行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文。
2 未按勘察成果进行设计。4.1.2 资质和人员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
2 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
3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5 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4.1.3 施工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 未编制或未按规定审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
4 专项施工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或未按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5 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转入后续工程施工或使用。【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包含但不限于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爆破工程、围堰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721-2015)第7.3.11条的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合格后,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脚手架工程(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验收表E.0.3-33、悬挑式脚手架验收表E.0.3-34)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基坑支护开挖及降水工程验收表E.0.3-36)
起重吊装工程(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E.0.3-42、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E.0.3-43)
[围堰工程]--验收表
4.1.4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2 违规在使用或运行期间动火作业。
3 涉及动火作业小型工程未备案。
4 未进行内部审批。
5 未持证上岗。
6 违反动火作业 “六必须”。(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 35181-2025)
3.2 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注: 包括但不限于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 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经营性健身、休闲场所。
3.3 公众聚集场所: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注: 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4 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注: 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等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7 劳动密集型企业: 生产厂房或仓库具有丙类火灾危险性,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作业人数超过50人,人均建筑面积小 于20 m2的生产制造类企业或具有分拣、加工、包装作业功能的仓储物流类企业。
4.1.5 防洪度汛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度汛方案 (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工程情况和工程度汛需要,组织制定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或备案。)
2 未落实度汛方案 (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 中工程进度保障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或抢险避险措施。(达不到度汛要求的制定并落实应急处置方案;根据超标准洪水的极端情况和引发险情的紧急程度, 针对基坑管涌、围堰坍塌、建筑物冲毁、堤 (坝)溃破、库区 (基坑)淹没等风险,制定抢险和人员转移避险措施。)
3 位于自然地面或河水位以下的隧洞口未按施工期防洪标准预留岩坎或未设置围堰。4.2 临 时 工 程
4.2.1 施工工厂区、施工 (建设) 管理及生活区、危险物品仓库布置在洪水 (山洪)、雪崩、滑坡、泥石流、塌方及危石等危险区域,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2.2 临时设施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建筑、固定动火作业区、邻近人员密集区、建筑物相对集中区及其他建筑的间距不符合防火要求。(*)
2 施工现场的临时办公用房与生活用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和可燃材料库房与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当围护结构、房间隔墙和吊顶采用金属夹芯板材的,芯材的燃烧性能未达到A级。4.2.3 围堰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围堰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2 围堰位移及渗流量超过设计要求,且无有效管控措施。4.3 专 项 工 程
4.3.1 临时用电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施工现场开关箱未按要求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且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系统未采用 TN-S系统。
2 发电机组电源未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
3 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 (含脚手架) 外侧边缘、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机械最高点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措施包括采取停电作业或增设屏障、遮栏、围栏、保护网等。)4.3.2 作业脚手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作业脚手架的地基基础承载力不符合方案要求, 且有明显沉降。
2 未设置连墙件 (杆)或连墙件 (杆)整层缺失。4.3.3支撑脚手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支撑脚手架的地基基础承载力不符合方案要求, 且有明显沉降。
2 支撑脚手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方案要求。
3 蜗壳、机坑里衬、泵站水泵室设备安装搭设 (组装) 的施工平台,未经检查验收即投入使用。4.3.4 爬模、滑模和翻模施工脱模或混凝土承重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规定值,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3.5 危险物品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运输、使用、储存和处置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不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包含雷管、炸药、乙炔、柴油等。)(*)
2 氨压机车间控制盘柜与氨压机未分开隔离布置。
3 氨压机车间未设置固定式氨气报警仪或未配备便携式氨气检测仪。4.3.6起重吊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起重机械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E.0.3-42)
2 起重机械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缺失或失效。
3 同一作业区两台及以上存在碰撞可能的起重机械运行,未制定防碰撞方案。
4 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或垂直度不符合要求。
5 起重机械的地基承载力和基础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6 隧洞竖 (斜) 井或沉井、人工挖孔桩井载人 (货) 提升机械安全装置缺失或失效。(载人提升机械的安全装置包括上限位装置、上极限限位装置、下限位装置、断绳保护装置、限速保护装置、超载保护装置等。)4.3.7边坡、基坑 (槽) 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 未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支护措施。(高边坡是指土质边坡高度大于30m、岩质边坡高度大于50m 的边坡。)
2 基坑 (槽)土方开挖放坡坡度不满足稳定性要求且未采取加固措施。
3 对因基坑 (槽) 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4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1)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 基坑侧壁出现流土;
3) 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 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4. 3.8 隧洞施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
2 实际地质条件与勘察设计严重不符,出现不利地质条件未进行动态勘察设计。
3 监控量测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处置。
4 地下水丰富地段隧洞施工作业面带水施工无相应措施或控制措施失效时继续施工。
5 钻孔爆破法施工一次开挖长度不符合方案要求、未及时封闭成环。
6 钻孔爆破法施工初期支护、二次衬砌与掌子面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7 钻孔爆破法施工未及时处理拱架背后脱空、二衬拱顶脱空问题。
8 盾构施工盾尾密封失效仍冒险作业。
9 盾构施工未按规定带压开仓作业。
10 隧洞施工运输车辆未定期检查,超重运输或使用货运车辆运送人员。
11 未按规定设置应急通信和报警系统。(*)
12 高瓦斯隧洞或瓦斯突出隧洞未按方案进行揭煤防突,各开挖工作面未设置独立通风。
13 高瓦斯隧洞或瓦斯突出隧洞工程场所作业未使用防爆电器。
14 洞室施工过程中, 未对洞内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监测。
15 有毒有害气体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
3.3.5土方暗挖的循环应控制在0.5~0.75m内,开挖后应及时喷素混凝土加以封闭,尽快形成拱圈,应在安全受控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下一循环的施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
5.3.2 洞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9 开挖支护距离:Ⅱ类围岩支护滞后开挖10~15m,Ⅲ类围岩支护滞后开挖5~10m,Ⅳ类、Ⅴ类围岩支护紧跟掌子面。
4.3.9 爆破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无爆破设计或未按爆破设计作业。
2 无统一的爆破信号和爆破指挥,起爆前未进行安全条件确认。(爆破后一般检查的内容有:确认有无盲炮;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危墙、危房及未炸倒建 (构)筑物;地下爆破有无瓦斯及地下水突出,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有害气体是否排除;在爆破警戒区内公用设施及重点保护建 (构)筑物安全情况。)
3 爆破后未进行检查确认或未排险立即施工。(爆破后炮工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盲炮,需要及时按照盲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4.3.10 水上作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
2 水上作业施工船舶施工安全工作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停止施工。4.3.11 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程序或未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护,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46768-2025)(注:隧洞作业也是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监护人:在有限空间外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护的人员。
6.3 安全监护 6.3.1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识在有限空间外全程持续监护,不应离开作业现场或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6.3.2监护人应密切关注作业人作业过程和有限空间内气体检测数据,适时与作业人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 6.3.3发现异常时,监护人应立即向作业人发出撤离警报,并协助作业人撤离有限空间。 6.3.4监护人应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4.4 其 他
4.4.1 排架、井架、施工电梯、大坝廊道、隧洞等出入口和上部有施工作业的通道,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4.2拌和机进筒 (罐、斗) 检修、TBM 及盾构设备刀盘检维修时未切断电源或无人监管时开关箱未上锁,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要求提供表格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
现场设施安全管理台帐
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台帐
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台帐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帐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卡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记录表 起重机械运行记录表 施工机具及配件检查维护保养记录表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检查记录表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明细表
5 工程运行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5.1 运行管理通用
5.1.1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1.2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程序或未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护,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1.3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2 违规在使用或运行期间动火作业。
3 涉及动火作业小型工程未备案。
4 未进行内部审批。
5 未持证上岗。
6 违反动火作业 “六必须”。5.1.4危险物品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可能出现六氟化硫泄漏、聚集的配电装置室, 未设置监测报警及通风装置。
2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5.1.5 有泄洪要求的闸门不能正常启闭,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1.6 泄水建筑物堵塞, 无法正常泄洪,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1.7 有防洪要求的工程未按要求开展监测观测,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1.8 泄洪、放水或冲沙等活动前未开展预警,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1.9 水库、水电站、泵站、水闸工程等未按要求配置备用电源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1.10 水库、泵站、水闸工程等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鉴定或综合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五条 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 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15)1.0.5条 泵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全面安全鉴定:1 建成投入运行达到20~25年;2 全面更新改造后投入运行达到15~20年;3 本条前两项规定的时间之后运行达到5~10年。1.0.6 泵站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全面安全鉴定或专项安全鉴定:1 拟列入更新改造计划;2 需要扩建增容;3 建筑物发生较大险情;4 主机组及其他主要设备状态恶化;5 规划的水情、工情发生较大变化,而影响安全运行;6 遭遇超标准设计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7 按《灌排泵站机电设备报废标准》(SL510-2011)的规定,设备需要报废的;8 有其他需要的。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1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5.2 运 行 管 理 分 类
5.2.1水库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坝,且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2 坝基扬压力高于设计值,复核抗滑安全系数不满足规范要求。
3 穿坝建筑物软硬结合处已出现流土、漏洞、管涌、接触渗漏 (接触冲刷)等渗流异常现象。
4 大坝安全超高不满足规范或设计要求。
5 水库泄洪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或水库防洪能力不足。
6 大坝及泄水、输水等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泄流安全不满足规范要求, 存在危及工程安全的异常变形或近坝岸坡不稳定。
7 未经批准擅自调高水库汛限水位。5.2.2 水电站工程尾水进人孔、蜗壳进人孔、水轮机顶盖、堵头 (含检修期间的临时封堵装置)等及其紧固件强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并出现严重渗漏,可能导致水淹厂房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2.3 泵站综合评定为三类、四类泵站,且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2.4 水闸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水闸安全鉴定为三类、四类闸,且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2 水闸的主体结构不均匀沉降、垂直位移、水平位移超出允许值,可能导致整体失稳。
3 水闸铺盖、底板等底部淘空,且存在整体失稳的可能。
4 水闸防渗系统失效。5.2.5 堤防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堤防安全综合评价为三类堤防,且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2 堤防渗流坡降和盖重不满足规范要求,或穿堤建筑物结合处出现管涌、流沙等现象。
3 堤防及防护结构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 或出现堤防失稳的现象。5.2.6 引调水及灌区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渡槽及跨渠建筑物基础沉降量超过设计要求。
2 渡槽排架倾斜超过设计要求,基础外露、悬空。
3 渡槽或跨渠建筑物出现断裂、贯通性裂缝。
4 隧洞围岩或支护结构严重变形。
5 高填方或傍山渠坡出现管涌等渗透破坏现象或塌陷、边坡失稳等现象。
6 引调水工程退水通道堵塞,无法正常退水。5.2.7 淤地坝工程界定为病险淤地坝,且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
(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五)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相关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内支撑支护形式的深基坑工程,在拆换撑施工前,拆换撑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换撑施工专项方案,经深基坑工程和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后,组织专家对施工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第三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测等有关单位进行开挖条件验收。第四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开挖完毕,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中间验收。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6.4 爬升模板安装构造 6.4.1 进入施工现场的爬升模板系统中的大模板、爬升支架、爬升设备、脚手架及附件 等,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图纸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 》(SJG 134-2023)
11**.1.2 脚手架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1 搭设和拆除作业前,应审核专项施工方案;2 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应分步检查,并应进行阶段施工质量验收;3 脚手架搭设完工后和在阶段使用前应进行验收**,并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11.1.12 检查验收记录表宜按本标准附录 D 采用。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SJG 46-2023)
4.2.1 塔式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规定:7 标志牌应符合下列规定:1)塔式起重机应设置验收牌(图 4.2.1-17)、编号牌(图 4.2.1-18)悬挂于适当明显位置;
4.2.2 施工升降机应符合下列规定:7 标志牌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升降机应设置验收牌、编号牌、限载牌并悬挂于适当明显位置;施工升降机限载牌(图 4.2.2-8)宜分类量化;
4.4.1 落地式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3 脚手架不得与模板体系连接,应明确架体的防雷措施;在使用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并应挂验收牌。
4.8.1 基坑支护混凝土内支撑拆换应符合下列规定:5 专项施工方案中应附临时支撑架体(图 4.8.1-2)计算书,架体材质及其配件应满足承 重模架规范要求,并应复验合格,拆撑前应逐跨进行验收;
第五条 基坑、边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因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高边坡(一级、二级)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边坡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或突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支架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四)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顺序或分层厚度浇筑混凝土。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或缺失。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爬升(降)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爬升装置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五)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
(六)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七)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八)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
(九)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超过设计承载力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等预制构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四)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
(五)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安全锁失效、安全绳(用于挂设安全带)未独立悬挂。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特殊作业环境(通风不畅、高温、有导电灰尘、相对湿度长期超过75%、泥泞、存在积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等不利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二)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二)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三)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或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装饰装修工程拆除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复核;
(二)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第十三条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未按规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选择开挖、支护方法,或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控制值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四)盾构机始发、接收端头未按设计进行加固,或加固效果未达到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即开始施工;
(五)盾构机盾尾密封失效、铰链部位发生渗漏仍继续掘进作业,或盾构机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未按有关规定实施;
(六)未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七)未经批准,在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新(改、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空、挖掘、爆破等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临时堆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基坑周边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二)无支护基坑(槽)周边,在坑底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堆载;
(三)楼板、屋面和地下室顶板等结构构件或脚手架上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冒险作业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
(二)在雷雨、大雪、浓雾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违规进行吊装作业、设备安装、拆卸和高处作业;
(三)施工现场使用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或轮胎起重机等非载人设备吊运人员。
第十六条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同时废止。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交办安监〔202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路水运工程有关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5年4月1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路水运工程有关标准,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运工程参建单位可依照本标准判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危害程度大和整改难度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四条 施工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施工单位无有效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应工作;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编制、审核和审查,或未按规定开展论证,擅自施工;
(四)不中断交通的公路改扩建工程交通组织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核和审查,擅自施工。
第五条 办公区、生活区、预制场、加工场、拌和场(简称为“两区三场”)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两区三场未进行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评估且无有效防护措施情况下,设置在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落石、洪水、雪崩等灾害影响区域;
(二)办公区、生活区未与作业区、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区、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等保持安全距离,或设置在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拌和罐体等高耸设备倾覆范围内。
第六条 高边坡工程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高边坡开挖方法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实施,未开展稳定性监测或监测异常未采取措施;
(二)滑坡地段路堑高边坡开挖和修筑抗滑支挡构筑物,未分段跳槽开挖。
第七条 深基坑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开挖方法、支护方式、降排水措施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监测达到预警值未采取措施;
(二)侧壁出现局部滑塌、大量漏水或流土,基坑底部出现涌水或涌砂等情况,未停工撤人。
第八条 围堰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套(吊)箱内部支撑杆件碰撞变形、随意拆除、擅自削减、堆载重物等情形未处理;结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即开始排水或超过设计水头差进行抽水施工;
(二)围堰未开展监测,或监测结果超过预警值未采取措施;
(三)通航水域围堰无船舶防撞警示措施,或施工船舶违规系泊在围堰上。
第九条 支架支撑体系、翻模、爬(滑)模、移动模架、挂篮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支架支撑体系的基础承载力、结构形式、预压程序、拆除顺序不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或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二)翻模、爬(滑)模系统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三)挂篮、移动模架未经设计制作、验收,未按专项施工方案预压或预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挂篮移动、承重模板或支撑体系拆除时,结构混凝土强度和弹性模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或预应力未按设计要求张拉。
第十条 桥梁工程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穿跨越公路、航道、铁路、轨道交通等既有线路进行梁板安装或架桥机移动过孔期间,未按专项施工方案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二)斜拉桥施工中,塔端挂索施工平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
(三)悬索桥施工中,猫道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架设或拆除,或未采取抗风稳定措施,或猫道使用的承重索及其他钢丝绳投入使用前未经验收合格;
(四)拱桥施工中,拱圈结构强度未达设计要求实施拱架拆卸,或拱架未对称均衡卸落。
第十一条 隧道钻爆法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开挖方法、支护参数未按设计要求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开挖方法、支护参数;
(二)施工中出现涌水突泥、高压喷水、出水量突然增大、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掉块等突发性异常情况,未停工撤人;
(三)隧道未开展监控量测、未开展超前地质预报,或监控量测超过预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
(四)非全工序机械化作业的Ⅳ级及以上围岩地段仰拱与掌子面的距离、二次衬砌与掌子面的距离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控制。
第十二条 隧道盾构法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盾构始发反力架未经专项设计,反力架未按设计实施,盾构始发参数调节不当的;
(二)盾尾密封失效仍继续作业。
第十三条 隧道工程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隧道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防护和监测;
(二)实际地质条件与勘察设计文件严重不符或围岩级别跨等级变化时,未按规定进行动态设计;
(三)隧道施工过程中,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实施,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限值后仍继续作业;
(四)瓦斯隧道的防爆供配电系统、瓦斯检测系统、通风系统未按技术规范设置或系统功能失效,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限值时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高瓦斯工区和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的作业机械未采用矿用防爆型。
第十四条 港口工程或航道工程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高桩码头结构未按设计要求的“先削坡后沉桩”工序施工,或接岸结构超负荷堆载;
(二)沉箱牵引上船作业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要求,或沉箱浮运未验算吃水深度、压载和浮游稳定性;
(三)板桩码头在锚锭与拉杆结构完成前,进行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开挖;
(四)水下爆破作业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要求;
(五)临时码头使用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要求验收。
第十五条 涉及特种设备、民用爆破、消防(火灾)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判定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判定情形与本判定标准相关情形不一致的,以本判定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