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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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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目录: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

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

一、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

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维护和拆卸作业;

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是国家规定的必须持证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的准入制工种。《安全生产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特种作业人人员包含应急管理部分管的特种作业人员,市场监管总局分管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住房城乡建设部分管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包含:

(1)特种作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 定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人员,如电工、焊工、高处作业工、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等。其中焊工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规定的有关作业人员。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附件《特种作业目录》和《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18号),包括11个类别54个操作项目 (工种) 。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 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 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如起重工(指挥、司机)、叉车司机、焊工等。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规定的,应当经国 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 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验、定期检 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人员。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规定的,在房屋建筑和市 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 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如建筑电工、建筑架子 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 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samr.gov.cn)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起重机作业项目分为起重机指挥(Q1)和起重机司机(Q2),其中起重机司机有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

设备类别许可参数级别A许可参数级别B备注
桥式、门式起重机200t以上200t及以下A级覆盖B级,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纳入A级许可。
流动式起重机100t以上100t及以下A级覆盖B级
门座式起重机40t以上40t及以下A级覆盖B级
机械式停车设备不分级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不分级
缆索式起重机不分级
桅杆式起重机不分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mem.gov.cn)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了避免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上的职能交叉,《规定》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种设备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特种设备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桥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防爆门式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造船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装卸桥、架桥机),塔式起重机(普通塔式起重机、电站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升降机(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

根据《起重机 术语 第1部分: 通用术语 标准》(GB/T6974.1-2008),流动式起重起指可以配置立柱(塔柱),能在带载或不带载情况下沿无轨路面行驶,且依靠自重保持稳定的臂架型起重机。根据《起重机械分类》(GB/T 20776-2006),流动式起重机按底盘型式分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其中汽车起重机与随车起重机已不在特种设备名录中。

根据《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分类标准》(JB/T 1375-1992 ),通用轮胎起重机指起重作业部分安装在特制的轮胎式底盘上的起重机,可以平坦地地面上不用支腿吊重及吊重行驶的功能,用于较为固定的场所。根据《 汽车起重机》(JB/T9738-2015),汽车起重机指起重作业部分安装在通用或专用的汽车底盘上,具有载重汽车行驶性能的流动式起重机。根据《起重机 随车起重机安全要求》(GB/T 26473-2021),随车起重机指由一个在基座上方的转台和一个固定至转台顶端的臂架系统组成的动力驱动的起重机。通常安装 在汽车上(包括拖车),用于货物的装卸。

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中有设备代码信息,设备代码为具有唯一性设备的代号,由设备基本代码、生产单位代号、制造年份、 制造顺序号组成,中间不空格。设备基本代码按照《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品种的代码(4 位)编写。其中轮胎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的设备代码分别为4410和4420。

固定式作业驾驶室与作业室分开的汽车式起重机不在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内,作业中可以行驶的为轮胎式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需持证上岗。

《 JB∕T 9008.1-2014 钢丝绳电动葫芦 第1部分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条件》

4.1 型式 根据电动葫芦有无运行机构和运行机构型式,分为固定式电动葫芦、单梁小车式电动葫芦和双梁小车式电动葫芦

4.1.1 固定式 无运行机构、固定使用的电动葫芦,按其安装方式不同,可分为支承式和悬挂式两种型式。

注:固定式电动葫芦不属于特种设备,如果电动葫芦在工字钢上运行,电动葫芦上有小车,应视为电动单梁起重机。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23〕169号)

二、依法保障建筑焊工作业资格。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规定,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焊接作业活动。

《货用施工升降机 第1部分:运载装置可进人的升降机》(GB/T 10054.1-2021)

施工升降机指临时安装的、带有有导向的平台、吊笼或其他运载装置并可在建设施工工地各层站停靠服务的升降机械。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 2010)

深圳市建筑起重机械防台风安全技术规程(SJG55-2019)

最大独立塔身高度:指制造商设计规定的,塔机在无附着状态下,允许的塔身最 大安装高度。

最大悬臂塔身高度:指制造商设计规定的,塔机在附着(或内爬)状态下,最高 一道附着点(或内爬爬升框架)以上允许的塔身最大安装高度。

产品使用说明书:制造商提供的关于起重机械主要结构、性能、型号、安拆、 使用、操作、维护与贮存等的指导性文件。

产品使用补充说明书(深圳版):制造商根据深圳市计算风压编制的提高建筑起重机械抗风、 抗滑和抗倾覆能力的指导性文件。

检查:为确定建筑起重机械状态是否正常而进行的一系列工作,检 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3.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使用:6 未安装人脸识别或虹膜识别系统的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 机; 7 未安装司机室监控的塔机、门式起重机。

3.3.2 深圳辖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符合深圳市建筑起重机 械计算风压的规定。制造商应按规定进行稳定性及抗风防滑安全性计算,提供《产品使用补充说明书》(深圳版)。

3.3.3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品使用补充说明书》(深圳版), 应明确规定其降低使用高度等主要措施,明确标注相关性能参数的变化,提供满足防台风的相关措施。

3.3.4 2019 年1月1日起新出厂的建筑起重机械,深圳辖区内 办理安装告知登记事项时,应提供制造商出具的该机械设计制造符合《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2017 和《深圳市建筑 起重机械防台风安全技术规程》相关计算风压条款规定的证明文 5 件。

3.3.5 建筑起重机械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 GB/T17909、GB/T 18453 和 GB/T18874 的规定,《塔机使用补充说明书》(深圳版) 模板见附录C。

3.4.2 台风季节来临前,使用单位应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 或《产品使用补充说明书》(深圳版)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 防风措施。使用单位还应编制防台风应急预案,深圳市气象台发 布台风预警后,防台风应急预案立即响应。防台风应急预案要点 见附录D。

3.4.7 建筑起重机械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定期维护,维护的人员每次不得少于2人(含机械、电气),维护记录必须加盖维保单位公章,并附有维护过程的影音记录。专业监理工程师、使用单位机械员在维护记录上签字确认。

4.1.1 塔机应配备风速仪,风速仪应设置在塔顶的不挡风处。 风速监控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对塔机安拆过程进行风速监控,当风速达到制造商规 定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 2 应对塔机工作过程进行风速监控,当风速达到制造商规定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应记录并保存工作状态风 速。 3 应对塔机非工作状态进行风速监控,记录并保存非工作 状态风速。

4.6.1 台风季,塔机应符合制造商提供的《塔机使用补充说明 书》(深圳版)要求,采取相应预防台风措施,降低最大独立塔 身或悬臂塔身高度(见图4-2)。

4.6.2 台风季,独立塔身高度不满足制造商提供的《塔机使用 补充说明书》(深圳版)要求的,可采取降低爬升套架高度等相 应预防台风措施。

4.6.3 台风季,可采用塔机吊钩降套架的方法降低爬升套架的 高度,详细工法见附录H。

5.1.2 门式起重机在限定的场地内运行,应设置停机线,停机 线应用黄黑相间的警示色进行标示。门式起重机位于停机线时, 其倾覆范围应避开板房、仓库等临时设施。

5.1.3 门式起重机停用时,应停放在停机线上,锁紧夹轨器, 吊钩起升到上限位位置,控制器拨到零位,切断电源,关闭并锁 好操纵室门窗。桥式起重机停用时还应将小车停放在两条轨道中 间

5.1.4 门(桥)式起重机结构高度大于12米时,应安装风速风 级报警器(风速仪)。风速仪应安装在起重机上部结构迎风处。 当风速达到工作状态的限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5.2.1 除常用的夹轨器、铁靴等自动或半自动抗风防滑装置外, 门式起重机还必须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设置插销式地锚或牵缆式 地锚作为重要防风技术措施。门式起重机抗风防滑装置应能满 GB/T 3811-2008 中 9.7.4.1 的要求。

6 履带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要求

6.1.1 工作风速要求如下(3s风速): 1 臂架长度不大于50米时,风速不应超过14.1m/s; 2 臂架长度大于50米时,风速不应超过9.8m/s。

6.1.2 下列情况下,应将整个臂架放倒在地面上: 1 主臂工况:主臂长度不小于50米,风速大于或等于 21m/s 时; 2 副臂工况:主臂加副臂组合长度不小于50米,风速大 于或等于15 m/s时。

6.1.4 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时,履带起重机应按制造商产品说明 书规定收起吊钩,摘除索具,并将起重臂落下,平置于平整、开 阔场地,禁止停放在边坡、基坑、桥梁边沿,不宜停放在地势低 洼处。

6.2.3 风速达到6级时,应立即将吊笼返回最底层停放,将各 控制开关拨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吊笼门和地面防护 围栏门。

7.0.1 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施工现场自动启动台风预 防机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台风 季模式。

7.0.2 深圳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预警后,防台风应急预案立即响 应,应急响应分为白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5个响应等级。 1 白色预警: 1)密切关注热带气旋预报; 2)组织人员,准备物资;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台风前安全 检查,检查内容见附录L。 2 蓝色预警: 1)建筑起重机械进入防台风戒备状态;建筑起重机械台风 前检查达到合格要求。 2)按制造商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需采取拉缆 风绳、安装锚固件等特殊防台风措施的,做法可参见附录I。 3 黄色预警: 1)建筑起重机械进入台风防御状态; 2)停止高空等户外作业,可能发生危险区域的人员疏散转 移; 4 3)对建筑起重机械有可能发生的坠落区域作警戒标识。 橙色预警: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为值班人员提供安全的避险场所。 其他人员撤离现场,安排到工地以外的安全场所避风,同时做好 应急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2)监理单位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完成避险撤离工作。 5 红色预警: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有人员撤离施工现场,安排到安全场所 避风,同时做好应急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8.0.1 建筑起重机械未经历超出深圳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风压限定的台风,可由使用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台 风后检查,并履行验收程序,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台风 后检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2 3 4 5 6 7 关键零部件; 基础、底架等; 结构; 电控系统; 安全防护; 抗风防滑装置; 运转试验; 建筑起重机械台风后具体检查内容和要求见附录M。

8.0.2 建筑起重机械经历了超出深圳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风压 限定的台风后,应由检验检测机构按GB/T31052、DBJ/T15-73 等标准进行检验评定(另行制定检验评定文件),检验评定合格 出具相应检测报告,由使用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履行验收程序后方 可恢复使用。

重点检查产品使用补充说明书(深圳版)(最大独立塔身高度、最大悬臂塔身高度、抗台风等级、防台风应急预案、降低使用高度等主要措施、配备风速仪风速监控、每月一维护、台风后检查验收)

房屋市政工程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十个不准”规定(粤建质〔2019〕175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gd.gov.cn)

(一)不准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安装拆卸(含附着、加节顶升,下同)作业委托给不具有相应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实施。

(二)未重新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应包含附着、加节顶升作业内容)合同的,不准施工总承包单位擅自变更原安装拆卸单位。

(三)不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考虑作业条件实际,擅自强令安装拆卸单位违规作业,或擅自强令安装拆卸单位不按审批通过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实施。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附着、加节顶升)作业进行验收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五)未通过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系统等有效渠道审核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六)未经施工总承包、监理、安装拆卸单位共同查验确认,并形成进场查验记录的建筑起重机械整机、构配件(包括分批进场的标准节、附着等)及安全保护装置等,不准进场使用。

(七)安装拆卸单位未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内容与施工作业条件、专项方案不符的,或未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并签字确认的,或存在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安装(特别是附着、加节顶升、拆卸阶段)作业需要的,不准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八)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准出租: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或超过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检验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或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或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擅自拼装设备。

(九)维护保养流于形式,或不按使用说明书及相关规定进行保养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十)凡检查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以下工况的,不准投入使用:

1.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基础,或未做各项隐蔽验收,或安放在地下室顶板(或一般楼面)的建筑起重机械未提供设计复核加固方案和承载力计算书,或未按加固方案实施的;

2.安装高度超过使用说明书或相关规定,不安装附着装置的;

3.主要结构件的变形、开焊、裂纹、锈蚀等超过规范要求未及时处理,或主要结构件的磨损、变形、裂纹、锈蚀等达到报废标准不及时更换的;

4.被随意调整和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或使用不合格吊索吊具,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不及时更换的;

5.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6.建筑起重机械停层平台搭设不规范、防护不严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