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履职
建设法人履职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 号)
(十六)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质量检测和材料、设备制造供应等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要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核心,定期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参建单位管理和作业人员按照合同到位情况,防范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2.督促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组织进行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按初步设计、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实施工程建设。
3.对勘察、设计单位,重点检查设计成果是否满足要求,设计现场服务是否到位、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程序等。
4.对施工单位,加强工程施工过程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纸施工、是否及时规范开展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劳务工资等。
5.对监理单位,重点检查监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理人员到位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平行检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关键部位旁站监督等监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等。
6.对监测单位,重点检查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制定和人员配备情况,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监测资料整编分析情况,监测系统管理保障情况等。
7.对质量检测单位,重点检查是否按合同要求建立工地现场实验室,人员资格和检测能力情况,质量检测相关标准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等。
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协助项目法人开展对其他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项目法人应定期对其履约行为开展检查。
(十七)项目法人应建立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处罚。问题严重的,对有关责任单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追究经济责任、解除合同、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降低资质等级等措施进行追责问责。
(十八)项目法人应切实履行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针对设计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验收、资金结算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廉政风险防控。
(十九)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建立对项目法人的考核机制,设定主要考核指标,明确奖惩措施。考核内容应涵盖项目法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行为和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等情况。
(二十)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定期对项目法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开展考核评价。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3.1.1 项目法人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3.3.1 项目法人应制订有关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各参建单位应制订本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制订。
3.3.3 项目法人每半年应组织对有关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还必须况进行考核,各参建单位每季度应对内部各部门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考核。
4.1.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立由项目法人牵头组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机构 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4.1.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会议应形成纪要,由项目法人印发各参建单位,并监督执行。
4.1.4项目法人应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由各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相关单位。会议纪要应兢存在问题、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等。
5.1.4 项目法人应建立但不限于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5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9 安全防护设施、生产设施及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制度;10 安全例会制度;11消防、社会治安管理制度;12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13 应急管理制度;14事故管理制度等。
5.2.1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初期组织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并通知有关参建单位。有关参建单位应根据检查意见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完善,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5.2.4项目法人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提出书面检查意见,印发相关单位。
6.2.9 项目法人应至少每半年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和专家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意见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
7.2.1 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重新备案。
7.2.2 项目法人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 项目概况;2 编制依据和安全生产目标;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4 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 重大危险源监测管理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 工程度汛方案;9 其它有关事项等。
7.2.3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 15 日前,按规定将下列资料报送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7.3.4 (非全文)超危大工程专家谁会,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
7.3.8 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11.1.4 项目法人应至少每月组织 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施工单位应至少每两月自行组织 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监理单位履职
项目总监要求
《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深建规〔2022〕1 号)
第五条规定:监理单位在任命项目总监时,应当遵守下列任职数量的规定:(一)项目总监最多可以同时兼任三个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成员(含项目总监,下同),但应取得全部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成员。
第九条规定:在工程项目任职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出现离职、疾病等无法继续履职的情形时,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任职人员的变更应符合相关招投标政策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同一个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原则上变更次数不超过两次(含两次);工期两年以上的重大或者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变更次数不超过三次(含三次)。
水利监理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 年发布,2017 年修正)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当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以下简称注册监理单位)报水利部注册备案,并在其注册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需要临时到其他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由该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
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从)业秘密,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第十五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监理
4.2.3 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监理工作需要, 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作业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记录。
4.2.3 条文说明 需要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一般包括下列 内容,监理机构可视工程具体情况从中选择或增加:(1) 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土料、砂砾料、堆石料、反滤料和垫 层料压实工序。(2) 普通混凝土工程、碾压混凝土工程、混凝土面板工程、 防渗墙工程、钻孔灌注桩工程等的混凝土浇筑工序。(3)沥青混凝土心墙工程的沥青混凝土铺筑工序。(4)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的混凝土浇筑工序、预应力筋张拉工序。(5) 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的吊装工序。(6) 混凝土坝坝体接缝灌浆工程的灌浆工序。(7) 安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工程的监测仪器安装埋设工序,观测孔(井)工程的率定工序。(8) 地基处理、地下工程和孔道灌桨工程的灌浆工序。(9) 锚喷支护和预应力锚索加固工程的锚杆工序、锚索张拉 锁定工序。(10) 堤防工程堤基清理工程的基面平整压实工序,填筑施工的所有碾压工序,防冲体护脚工程的防冲体抛投工序,沉排护脚工程的沉排铺设工序。(11) 金属结构安装工程的压力钢管安装、闸门门体安装等工程的焊接检验。(12) 启闭机安装工程的试运行调试。(13) 水轮机和水泵安装工程的导水机构、轴承、传动部件安装。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过程中可结合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质量控制要求,通过编制或修订监理实施细则,具体明确或调整需要旁站监理的工程部位和工序。
6.2.11 旁站监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需要,结合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并通知承包人。2 监理机构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填 写旁站监理值班记录。
6.5.2 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以及灾害应急预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6.5.3 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制度和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监理机构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6.5.4 监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核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6.8.5 第 1 款: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成监理日记。由监理机构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填写监理日志并及时归档。
6.8.5 第 2 款:监理机构应在每月的固定时间,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监理月报。
总监考勤要求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用工实名制管理促进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通知》(粤建市函【2021】755 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二目规定:项目总监当月到岗履职时间(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同时兼任项目到岗考勤的累计数)少于本月施工时间 60%(当月累计 12 天没有考勤数据)。
总监巡视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721-2015)第 7.3.10 条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巡查。
施工单位履职
1)项目管理人员带班作业要求
《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深建规〔2022〕1 号)
第二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即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同),并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机构成员。
第九条规定:在工程项目任职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出现离职、疾病等无法继续履职的情形时,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任职人员的变更应符合相关招投标政策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项目经理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定,项目总监变更由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审定。重新委派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应当具备与原任职人员同等资格并满足项目招标时的相应条件。
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同一个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原则上变更次数不超过两次(含两次);工期两年以上的重大或者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变更次数不超过三次(含三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和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的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字确认,不得委托他人行使上述职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人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的,或者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千米的。
鼓励企业根据安全风险、工期进度、项目重要性等因素,在上述范围外的项目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均应当落实带班生产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项目配备安全总监的,正常施工期间,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委托项目安全总监负责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施工期间在岗履职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项目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项目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5万平方米,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工程合同价款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少于1人;
2.5000万~2亿元的项目不少于2人;
3.2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2亿元,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在前款所述基础上,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证书)。
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且人员数量应当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1.50人以下的,配备不少于1人;
2.50人~200人的,配备不少于2人;
3.200人以上的,配备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1%,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如有变更,及时报备。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项目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期间,应当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全过程视频记录在岗履职情况,任何人不得对视频资料进行编辑、篡改,原始视频资料至少留档保存6个月。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将每日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处理情况及时填入施工安全日志(示范文本见附件)。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全量动态更新和共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信息,并以电子证照为载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3)专职安全员人数要求(C 证)
C1是指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拥有C1证的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C2是在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该证,可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C3是指综合类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监督〔2022〕326 号)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专职从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规定:安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申请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17 号)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监督〔2022〕326 号)
第十六条 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施工企业名称变化、资质变更等需变更证书的,应向考核管理部门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变更后的证书有效期不变。
关键人员考勤要求
项目经理考勤打卡天数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24天),不考虑周六日停工。
项目安全总监打卡天数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24天),不考虑周六日停工。
项目总监考勤打卡天数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60%(18天),不考虑周六日停工。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6.2.3 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下列范围使用: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 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 适用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相关设备支出;
10 其它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等。
6.2.3 条文说明:施工单位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高危作业的人员输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为职工提供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安全责任保险(用于赔偿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伤害意外的第三方损害)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资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注,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征求意见稿中已纳入范围)
6.2.4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同意后执行。
6.2.5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应专门核算,建立 安全费用使用台账。台账应按月度统计、年度汇总。
6.2.9 项目法人应至少每童声版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和专家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意见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
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二条 各质量监督分站、中心站、地(市)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4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4年。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令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导书(2025 年版)
2.0.2 主要工作 质量监督主要工作包括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认工程项目划分、确认或核备质量评定标准、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核备工程质量结论、质量监督检测、质量问题处理的监督、编写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质量监督报告、列席项目法人组织的验收、参加项目主管部门主持或委托有关部门主持的验收、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建立质量监督档案、受理质量举报投诉等。
4.0.1 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后,应根据工程规模、建设工期和监督工作实际需要,编写监督工作计划,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0.2 监督工作计划应明确监督的组织形式、监督任务、工作方式、工作重点、质量抽查和质量监督检测的频次和安排等内容。
4.0.3 跨年度工程应编写监督工作总计划和年度计划。总计划宜在工程开工初期发送项目法人,年度计划宜在项目法人提供正式的年度施工进度计划之后14 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并发送项目法人。计划编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督促项目法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
4.0.4 质量监督工作总计划正式印发并发送给项目法人后,宜根据工程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召开质量监督计划交底会。
5.2.2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项目划分文件后,应在14 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法人;如有异议,应通知项目法人进行调整。确认的主要事项包括:1 单位工程的名称、数量及主要单位工程;2 各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的数量及主要分部工程;3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5.2.3 分部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划分单元工程,并由项目法人将单元工程划分结果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其中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应由项目法人确定并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单元工程划分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规定执行。
5.2.4 质量监督机构应高度重视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划分确认工作,并根据工程部位重要性、施工重点难点及监督工作开展需要,科学合理确认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5.2.5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将调整情况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如因地质条件变化、设计规划调整、施工方案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原项目划分,项目法人可定期或按批量分别将调整情况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6.0.2 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进行确认,对规程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的质量标准和标准分进行核备。
6.0.3 直接影响到主体工程质量、进度与投资的临时工程(如:围堰、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其它相关标准,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确定临时工程的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7.1.2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建设进展等情况,及时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7.1.7 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2 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3 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4 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5 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6 实施其他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7.2 复核资质:合同项目开工初期,根据相关资质标准规定,对照有关参建单位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条件,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全面的核查,主要内容宜包括:1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 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3 质量检测单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4 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
7.3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监督检查:项目开工初期,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等要求,对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 况进行全面检查,主要内容宜包括:1 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内设部门成立,主要管理人员任命,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附录表C.1); 2 勘察设计单位现场设代机构成立,设代人员数量和专业是否满足要求,设计服务制度建立情况等(附录表C.2);3 监理单位监理部成立,总监、副总监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执业资格、按投标承诺到位和变更情况,质量控制制度建立情况等(附录表C.3);4 施工单位项目部成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等人员执业资格、按投标承诺到位和变更情况,质量保证制度建立情况等;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现场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附录表C.4);5 检测单位人员执业资格、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附录表C.5);6 安全监测等其他单位现场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附录表C.6)。上述附录表C.1 至C.6 仅供参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自行制定检查清单。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实际需要、建设工期和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变化调整情况,每年度检查或复核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7.4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监督检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等,监督检查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等,涉及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两个方面,主要内容宜包括:1 项目法人是否按已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开展质量检查工作(附录表C.7);2 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设计规章制度开展勘察设计服务(附录表C.8);3 监理单位是否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制度等开展质量控制工作(附录表C.9);4 施工单位是否按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各项规章制度、编写的技术方案进行施工管理(附录表C.10);5 检测单位是否按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服务体系开展检测工作(附录表C.11);6 现场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是否按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制造合格的设备并进行安装(附录表C.12);7 安全监测等其他单位的现场质量管理情况(附录表C.13)。上述附录表C.7 至C.13 仅供参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自行制定检查清单。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工作机制和特点,以及工程规模、建设进度、工作安排、问题分类等,有针对性地实施检查及服务。
7.5 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7.5.1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关规范及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5.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重要部位混凝土及构配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
7.5.3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部位为: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工程、主要单位工程。
7.5.4 质量监督机构应同步对实体质量相关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质量评定及验收、监理单位检查记录、参建单位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的检测成果、质量缺陷处理等资料,重点检查资料记录与填写是否及时规范、检测项目数据是否准确齐全、检查项目是否真实全面。 7.6 质量监督检测
7.6.1 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主体工程或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部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开展质量监督检测。
7.6.2 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质量监督检测结果通知项目法人;对质量监督检测中发现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等质量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进行复核,并督促整改闭环,必要时抄送相关项目主管部门。
7.7 质量监督检查意见与整改
7.7.1 质量监督人员应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和取证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检查结束后,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法人反馈,并将质量监督检查意见通知项目法人,对检查中发现较大或未按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必要时抄送相关项目主管部门。
7.7.2 质量监督检查意见由项目法人组织整改落实,项目法人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7.7.3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质量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对不按要求落实整改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质量监督机构可进行通报,必要时可提请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8.1.1 工程质量核备材料由项目法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送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备表格式见附录D),项目法人对质量结论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依据质量资料是否规范齐全、质量评定验收程序是否合规、监督检查问题是否完成整改三个方面提出施工质量监督核备意见。
8.1.2 质量监督机构一般采取审查质量核备表、抽查相关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方式开展核备工作,必要时可赴工程现场核查。质量监督机构发现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核备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应通知项目法人重新办理质量核备手续。
8.2.2 核备程序及方法
1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监理、设计、 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由项目法人在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后10 个工作日内,将质量等级签证表及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资料后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主要从第8.1.1 条所列三个方面及时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参照第8.1.3 条规定办理。
2 分部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资料后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主要从第8.1.1 条所列三个方面及时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参照第8.1.3 条规定办理。
3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在评定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资料后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主要从第8.1.1 条所列三个方面及时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参照第8.1.3 条规定办理。
4 单位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资料后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主要从第8.1.1 条所列三个方面及时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参照第8.1.3 条规定办理。
5 工程项目: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在10 个工作日内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评定可在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后,按自查质量结论填写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并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与相关资料一起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资料后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主要从第8.1.1 条所列三个方面及时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9.1.5 项目法人应在质量缺陷备案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将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见附录E)和质量缺陷备案表及有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法人对质量缺陷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9.1.6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和质量缺陷备案表及有关资料20 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在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签署备案意见后发送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质量评价意见)中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情况。
9.3.1 质量监督机构需设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电邮等方式途径,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并反馈质量投诉。
10.0.1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可派员列席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质量监督机构宜列席验收会。项目法人应在验收前提前3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10.0.2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前提前5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并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过 程进行监督。
10.0.3 单位工程验收: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前提前5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并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提出质量监督意见。
10.0.4 阶段验收:项目法人应在阶段验收前提前10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涉及的已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及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备意见等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机构作为阶段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派代表参加会议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10.0.5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竣工验收自查会议。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前提前20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参加竣工预验收,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前20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派员参加竣工验收。
11.1.3 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涉及的质量管理资料和质量监督机构自身工作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应长期保存的质量监督档案包括:1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文件及项目站成立文件及规章制度等材料;2 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工作方案;3 项目划分确认文件及相应材料;4 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取证材料、检查意见;5 整改通知及相应回复材料;6 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评定核备等材料;7 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备案资料、质量问题调查处理报告及相关材料;8 质量举报调查处理相关材料;9 参建单位验收管理工作报告;10 检测方案确认文件、质量监督检测报告;11 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召开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质量监督工作总结;12 工程质量监督月报、简报;13 政府验收有关资料,包括阶段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及相关资料,竣工验收鉴定书;14 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15 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图片、音像等资料;16 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
12.2.1 项目法人委托实施的工程检测,检测方案应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1 主体工程开工前,若项目法人委托实施全过程检测,应参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的要求,其检测方案经检测单位编写、项目法人认定后,由项目法人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2 主体工程开工前,若项目法人委托实施质量对比检测,应参照《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的要求,其检测方案经项目法人批准后,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2.3 竣工验收抽检方案:竣工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主体工程或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部位。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对项目法人报送的竣工验收抽检方案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审核通过后,由项目法人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