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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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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业人员实名制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深建规【2018】7 号)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包括:(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二)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三)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四)劳务工人。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建立现场人员的信息档案,对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包工程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责任:(一)建立健全项目人员登记、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二)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中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相关信息;(三)建设工程开工前,配备实名制管理员对项目人员进行管理;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的用工管理纳入总承包单位的用工管理范畴。

第九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理,履行以下责任:(一)主动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真实信息;(二)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施工单位实名制管理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人员信息采集情况、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三)对未按本办法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施工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录入实行诚信申报,由信息采集单位负责。

实名制采集信息包括:人员信息、个人近期证件照(3 个月内)、居住信息、移动电话、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及业绩、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岗位)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安全培训证书、工种、特种作业证号等。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依法与招用的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将考勤情况实时上传至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班组、劳务工人签订进场承诺书、退场确认书。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组织劳务工人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三级教育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的,应当将培训考核等信息存档,并及时录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9〕1 号)

第九条施工企业在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应当为作业工人统一办理银行卡,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银行卡由作业工人本人保管,施工企业和其他个人不得非法代持作业工人银行卡。作业工人凭本人自有银行卡在信息采集点办理实名管理信息绑定的,可不再办理新的银行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薪酬约定等编制作业工人的工资表,经作业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后,委托银行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划入作业工人的工资卡。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深人社规 〔2018〕17 号)

第三条 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前,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缴存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

本市工资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或建设单位担保等第三方担保方式缴存。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有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 3%的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总金额最高为 300 万元,最低为 5 万元。

第五条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承诺依照本办法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并将书面承诺书提交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总承包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后,应将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或建设单位担保等第三方担保材料提交所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5)从业人员劳动合同

项目部章与民工签订合同: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深建规【2018】7 号)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依法与招用的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将考勤情况实时上传至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实名制工作落实不到位。如:抽查发现现场劳务工***,劳动合同的用工方未签字盖章,合同无效。如:现场未能提供劳务工人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2 年 3 月 3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342 号)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项目部章末明确可和民工签署合同的用章范围和授权。)(项目部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6)分帐制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22〕7 号)

《深圳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规范和指引(试行)》

附件一:“两制”平台数据规范指引

二、分账制

(一)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都必须在深圳的商业银行开设唯一农民工工资专户。所有劳务工人工资必须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发放,且在发放后及时上传至平台,严禁提前将工资发放记录在银行未发放前录入平台。

(二)工资发放记录上传时,农民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只需要体现农民工工资专户主账号即可。

(三)农民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工资专户监管协议、农民工工资专户备案表中的账号必须一致。

(四)银行工资发放凭证纸质件、经劳务工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不需要上传至平台,但需在项目部保存留档。

(五)工资专户监管协议应在签订后,应将扫描件尽快上传至平台,且工资专户监管协议中必须体现农民工工资专户账号。

(六)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保单(保函)办理完成后,应将扫描件尽快上传至平台,且选择准确的类型。

三、其他

(六)从 2019 年 5 月份开始,我市执行最新的简易劳动合同,各项目务必严格执行,要求和督促劳务分包工作使用最新的简易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需要上传至平台,并且在项目部存档,并且与劳务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一一对应。

7)安全交底及安全教育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7.6.10 条规定: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