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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

📅发表于 2026-04-17
🔄更新于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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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二条 各质量监督分站、中心站、地(市)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4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4年。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已取消)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令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导书(2025 年版)

2.0.2 主要工作 质量监督主要工作包括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认工程项目划分、确认或核备质量评定标准、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核备工程质量结论、质量监督检测、质量问题处理的监督、编写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质量监督报告、列席项目法人组织的验收、参加项目主管部门主持或委托有关部门主持的验收、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建立质量监督档案、受理质量举报投诉等。

4.0.1 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后,应根据工程规模、建设工期和监督工作实际需要,编写监督工作计划,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0.2 监督工作计划应明确监督的组织形式、监督任务、工作方式、工作重点、质量抽查和质量监督检测的频次和安排等内容。

4.0.3 跨年度工程应编写监督工作总计划和年度计划。总计划宜在工程开工初期发送项目法人,年度计划宜在项目法人提供正式的年度施工进度计划之后14 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并发送项目法人。计划编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督促项目法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

4.0.4 质量监督工作总计划正式印发并发送给项目法人后,宜根据工程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召开质量监督计划交底会。

5.2.2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项目划分文件后,应在14 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法人;如有异议,应通知项目法人进行调整。确认的主要事项包括:1 单位工程的名称、数量及主要单位工程;2 各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的数量及主要分部工程;3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5.2.3 分部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划分单元工程,并由项目法人将单元工程划分结果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其中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应由项目法人确定并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单元工程划分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规定执行。

5.2.4 质量监督机构应高度重视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划分确认工作,并根据工程部位重要性、施工重点难点及监督工作开展需要,科学合理确认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5.2.5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将调整情况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如因地质条件变化、设计规划调整、施工方案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原项目划分,项目法人可定期或按批量分别将调整情况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6.0.2 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进行确认,对规程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的质量标准和标准分进行核备。

6.0.3 直接影响到主体工程质量、进度与投资的临时工程(如:围堰、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其它相关标准,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确定临时工程的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7.1.2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建设进展等情况,及时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7.1.7 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2 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3 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4 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5 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6 实施其他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7.2 复核资质:合同项目开工初期,根据相关资质标准规定,对照有关参建单位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条件,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全面的核查,主要内容宜包括:1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 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3 质量检测单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4 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

7.3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监督检查:项目开工初期,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等要求,对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 况进行全面检查,主要内容宜包括:1 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内设部门成立,主要管理人员任命,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附录表C.1); 2 勘察设计单位现场设代机构成立,设代人员数量和专业是否满足要求,设计服务制度建立情况等(附录表C.2);3 监理单位监理部成立,总监、副总监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执业资格、按投标承诺到位和变更情况,质量控制制度建立情况等(附录表C.3);4 施工单位项目部成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等人员执业资格、按投标承诺到位和变更情况,质量保证制度建立情况等;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现场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附录表C.4);5 检测单位人员执业资格、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附录表C.5);6 安全监测等其他单位现场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附录表C.6)。上述附录表C.1 至C.6 仅供参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自行制定检查清单。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实际需要、建设工期和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变化调整情况,每年度检查或复核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7.4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监督检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等,监督检查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等,涉及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两个方面,主要内容宜包括:1 项目法人是否按已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开展质量检查工作(附录表C.7);2 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设计规章制度开展勘察设计服务(附录表C.8);3 监理单位是否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制度等开展质量控制工作(附录表C.9);4 施工单位是否按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各项规章制度、编写的技术方案进行施工管理(附录表C.10);5 检测单位是否按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服务体系开展检测工作(附录表C.11);6 现场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是否按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制造合格的设备并进行安装(附录表C.12);7 安全监测等其他单位的现场质量管理情况(附录表C.13)。上述附录表C.7 至C.13 仅供参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自行制定检查清单。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工作机制和特点,以及工程规模、建设进度、工作安排、问题分类等,有针对性地实施检查及服务。

7.5 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7.5.1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关规范及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5.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重要部位混凝土及构配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

7.5.3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部位为: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工程、主要单位工程。

7.5.4 质量监督机构应同步对实体质量相关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质量评定及验收、监理单位检查记录、参建单位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的检测成果、质量缺陷处理等资料,重点检查资料记录与填写是否及时规范、检测项目数据是否准确齐全、检查项目是否真实全面。 7.6 质量监督检测

7.6.1 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主体工程或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部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开展质量监督检测。

7.6.2 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质量监督检测结果通知项目法人;对质量监督检测中发现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等质量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进行复核,并督促整改闭环,必要时抄送相关项目主管部门。

7.7 质量监督检查意见与整改

7.7.1 质量监督人员应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和取证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检查结束后,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法人反馈,并将质量监督检查意见通知项目法人,对检查中发现较大或未按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必要时抄送相关项目主管部门。

7.7.2 质量监督检查意见由项目法人组织整改落实,项目法人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7.7.3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质量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对不按要求落实整改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质量监督机构可进行通报,必要时可提请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8.1.1 工程质量核备材料由项目法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送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备表格式见附录D),项目法人对质量结论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依据质量资料是否规范齐全、质量评定验收程序是否合规、监督检查问题是否完成整改三个方面提出施工质量监督核备意见。

8.1.2 质量监督机构一般采取审查质量核备表、抽查相关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方式开展核备工作,必要时可赴工程现场核查。质量监督机构发现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核备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应通知项目法人重新办理质量核备手续。

8.2.2 核备程序及方法

1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监理、设计、 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由项目法人在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后10 个工作日内,将质量等级签证表及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资料后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主要从第8.1.1 条所列三个方面及时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参照第8.1.3 条规定办理。

2 分部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资料后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主要从第8.1.1 条所列三个方面及时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参照第8.1.3 条规定办理。

3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在评定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资料后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主要从第8.1.1 条所列三个方面及时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参照第8.1.3 条规定办理。

4 单位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资料后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主要从第8.1.1 条所列三个方面及时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参照第8.1.3 条规定办理。

5 工程项目: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在10 个工作日内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评定可在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后,按自查质量结论填写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并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与相关资料一起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资料后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主要从第8.1.1 条所列三个方面及时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9.1.5 项目法人应在质量缺陷备案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将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见附录E)和质量缺陷备案表及有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法人对质量缺陷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9.1.6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和质量缺陷备案表及有关资料20 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在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签署备案意见后发送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质量评价意见)中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情况。

9.3.1 质量监督机构需设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电邮等方式途径,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并反馈质量投诉。

10.0.1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可派员列席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质量监督机构宜列席验收会。项目法人应在验收前提前3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10.0.2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前提前5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并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过 程进行监督。

10.0.3 单位工程验收: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前提前5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并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提出质量监督意见。

10.0.4 阶段验收:项目法人应在阶段验收前提前10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涉及的已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及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备意见等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机构作为阶段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派代表参加会议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10.0.5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竣工验收自查会议。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前提前20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参加竣工预验收,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前20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派员参加竣工验收。

11.1.3 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涉及的质量管理资料和质量监督机构自身工作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应长期保存的质量监督档案包括:1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文件及项目站成立文件及规章制度等材料;2 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工作方案;3 项目划分确认文件及相应材料;4 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取证材料、检查意见;5 整改通知及相应回复材料;6 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评定核备等材料;7 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备案资料、质量问题调查处理报告及相关材料;8 质量举报调查处理相关材料;9 参建单位验收管理工作报告;10 检测方案确认文件、质量监督检测报告;11 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召开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质量监督工作总结;12 工程质量监督月报、简报;13 政府验收有关资料,包括阶段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及相关资料,竣工验收鉴定书;14 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15 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图片、音像等资料;16 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

12.2.1 项目法人委托实施的工程检测,检测方案应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1 主体工程开工前,若项目法人委托实施全过程检测,应参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的要求,其检测方案经检测单位编写、项目法人认定后,由项目法人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2 主体工程开工前,若项目法人委托实施质量对比检测,应参照《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的要求,其检测方案经项目法人批准后,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2.3 竣工验收抽检方案:竣工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主体工程或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部位。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对项目法人报送的竣工验收抽检方案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审核通过后,由项目法人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